市人大常委会就《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开展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宪法宣传活动。
该《条例》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用网、遵守村规民约等方面对市民的日常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同时,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在公众场所吐痰,违规养犬,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等明显问题,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要求公民自觉遵守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划、张贴,不随意悬挂、发放广告传单,不采摘花果等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洗整理犬只粪便;居民区楼道内,不堆放物料及其他物品,不影响其他人生活;
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规定。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及时清洗整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由城市管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由卫生健康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