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认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是在适用一般清算时产生明显困难,或清算不能或有资不抵债嫌疑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自愿清算是公司依照自己的志愿闭幕公司,清算公司债权债款,分配公司剩下产业,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
因股东会关于闭幕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而进行的清算便是自愿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封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被法院宣告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一般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一般清算中代表被闭幕公司依法履行清算业务的机关。
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安排,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则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1、须经公司债权人、一般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