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201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湖南省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范围有: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态废料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做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公司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以及城镇和乡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垃圾污水、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解决方法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地址、规模(设计、实际)、工艺等;
(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产生废水、废气、固态废料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以及综合利用情况,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工业固态废料: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公司建设和使用的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详细的细节内容另行规定)。
(3)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位置、排水量和排放浓度(雨季、旱季);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解决能力(包括设计解决能力和实际解决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有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各市州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待国家批准后实施。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方法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省指导,市州、县市区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达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结合国民经济统计、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用登记、用水用电、行业普查和其他相关信息,核实、修正、补录和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础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采样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等方法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并提供监测时段工况等相关数据。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产业园区内的工业公司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镇和乡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基础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础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非流动人口基数和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关系,全面调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础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有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一)根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污染源单位主体,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处室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配合普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或明确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依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配合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同时充分的发挥村(居)委员会的非消极作用。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的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同时,充分的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和工作机制。普查工作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且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订和审查,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并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普查对象调查摸底、数据填报、审核把关和上报,协调和督促市、县相应部门积极努力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2018年、2019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普查工作实施“日汇总、周分析、月评估、季调度和年考核”工作机制,按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要求,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和有关成员单位联席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级普查机构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上级普查办报送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工作进展和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四)普查培训。省级负责市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市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级普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省本级的培训,并做好对下属普查机构录入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五)宣传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的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热情参加并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力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包括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实施、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数据核查和总结发布等步骤,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普查进度为准)。
1、动员启动(2017年底前完成)。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其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分别明确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充分的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省组织召开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启动会,省普查办定期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联系和调度会议,进行具体部署、调度和落实,同时开展宣传报道活动,为全省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清查建库(2018年2月28日前)。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各地普查机构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上报国务院普查办审定后,印发到各地普查机构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3、前期培训(2018年3月31日前)。组织参加国家污染源普查培训班,编写省级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对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授课师资分级组织培训。
4、组织普查试点(2018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筹划普查试点工作,按照自愿原则,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申报国家试点地区。同时,参照国家试点要求,组织各市州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1、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2018年7月31日前)。组织并且开展全省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工作,2018年7月底前,各地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核。
2、数据质量控制(2018年9月30日前)。各级普查机构要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全程记录数据填报、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初核和审核过程,同步录入数据档案库。市州普查办负责数据审核,对本地区普查数据来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严控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省普查办根据入库数据分析结果,采取随机抽查、定期督查和专项核查的方式,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关数据来进行审核,开展数据质量现场核查,抽查部分污染源,核查数据档案和录入校核过程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做通报。组织对终报数据的核查,审核和校验终报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中期培训(2018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培训工作规划,组织参加国家污染源普查中期培训班。省普查办和市州普查办分级分期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授课师资的中期培训。
4、上报数据库(2018年12月31日前)。合并、汇总各地上报的数据库,结合抽查和审核结果,完善省级数据库质量,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设(2019年3月31日前)。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完善污染源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相关技术应用软件。
2、总结报告编撰及成果开发培训(2019年3月31日前)。举办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撰和专项专题普查成果汇编及开发利用培训班。
3、成果汇编(2019年3月31日前)。组织编写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和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4、考核验收(2019年6月30日前)。组织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
5、总结表彰(2019年9月30日前)。省政府组织对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向国务院普查办推荐全国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6、公布普查结果(2019年12月31日前)。汇总、分析普查数据,形成总体报告,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省级经费大多数都用在: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抽查与现场监测,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省级污染源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及运维,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手持移动终端及别的设备,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贫困县予以补助。
市级经费大多数都用在:本市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设备(包括手持移动终端等),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贫困县予以补助。
县级经费预算应满足辖区内的普查工作任务要求,预算编制工作由所属市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完成。
各级普查机构依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一)保证质量。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来进行对普查数据来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不是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不是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做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数据管理。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技术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需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并事先报备上级普查机构审核。
普查数据不与其总量减排计划挂钩,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且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来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有关数据、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协调省测绘地信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垃圾处理设施普查,和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负责协调铁路部门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有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江、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江、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省农委:负责组织并且开展农业源、农业机械和渔船等污染源普查工作,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市、县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础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地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本部门和本地区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实施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