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危险废弃物产生行业繁多,产废种类繁杂,且产生量逐年增加,2012-2017年平均年增长速率为13.47%,预计2020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将达到13000万吨以上。截至2018年底全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收集和利用处置能力达到10212万吨/年(其中收集能力1201万吨/年),但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仍面临着处置能力结构与需求不匹配、处置设施能力空间供需不平衡、部分利用处置设施技术和运营管理上的水准有待提升、部分重点地区危险废物保障能力不够等管理问题。为应对以上问题,建议利用处置设施前期科学谋划,积极提升现有利用处置设施水平,大力开展新增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种类处置能力建设。
随着习生态文明思想的不断深化,“两山论”和绿色发展理念的不断实践,危险废物管理已经深度融入我们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体系。从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到202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都对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见图1)。坚持全过程管理,坚持风险管控,坚持管理体系强化,是确保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途径。
按照危险废弃物产生源不同,危险废物分为工业源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按照污染物种类不同,分为有机危险废物和无机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危害属性不同,分为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危险废物[1]。从环境管理方面出发,我国危险废物主要按照产生行业、工艺不同进行分类,并形成《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2016年修订版《名录》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在法规体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废法》构成了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顶层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包括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和贮存设施管理制度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见图2)[3][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联单制度,则是典型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6]。
目前,中国危险废物治理行业主管部门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对中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危险废弃物产生量成持续快速增加态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9)》,2017我国统计申报的危险废弃物产生量为6936.89万吨,2012-2017年年平均增长率为13.47%,预计2020年全国危险废弃物产生量将达到13000万吨以上[7],见图3。
从产废种类角度分析,危险废物以废碱、废酸、石棉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矿物油为主[8]。2015年,废碱产量623.0万吨,占总量的15.7%;废酸571.2万吨,占比14.4%;石棉废物549.2万吨,占比13.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388.9万吨,占比9.8%;无机氰化物废物355.5万吨,占8.9%;废矿物油213.0万吨,占5.4%。
从产废行业角度,我国危险废物重点产生行业包括有色金属冶炼(铅锌冶炼、铜冶炼、铝冶炼)、炼焦(新型煤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环境治理业(固态废料焚烧)、基础化学原料制造、金属表面处理、金属热处理加工、电子元件制造、石油化学工业、钢压延加工等十大行业[9],其危险废弃物品产量占全国各类危险废物总产量的50%。十大行业中,炼焦(新型煤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石油化学工业都属于化工行业。2015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危险废弃物产生量763.1万吨,占工业危险废弃物产生量的19.2%;综合利481.1万吨,综合利用率为62.8%,占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总量的23.9%;处置量274.5万吨,处置率为35.5%,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总量的23.4%。
危险废物回收处理方式包括无害化和资源化两种方式。处理工艺体系包括预处理工艺、资源化工艺和处置工艺。预处理工艺是资源化或处置的前置工艺,预处理技术最重要的包含物理处理技术、化学处理技术、物理化学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等,具体包括分选、破碎、蒸馏、萃取、脱水、结晶、洗涤分离、脱附、沉淀、中和、固化稳定化、热处理、催化技术、碳化等,典型预处理技术包括飞灰水洗工艺技术、低温热脱附、催化加氢技术、盐浴、等离子处理技术等。资源化工艺最重要的包含提纯、分离、稳定化、固化稳定化和代替物料参与生产等技术,典型技术包括工业窑炉协同处理技术、废矿物油的除杂提纯技术等。无害化处置工艺大致上可以分为焚烧技术和非焚烧技术,典型焚烧技术主要指高温焚烧技术、高温熔融技术等,典型非焚烧主要指陆地安全填埋技术、深井贮存技术和远洋填海/排海技术[8]。
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提升较为显著。截至2018年底,全国各省(区、市)颁发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共3220份,全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收集和利用处置能力达到10212万吨/年(含收集能力1201万吨/年)(见图4)。其中:2018年全国焚烧核准经营规模、填埋场容量分别较2015年增加146%、265%;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呈爆发式增长,2016-2018年我国建成、在建和规划建设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愈百项,截至2018年12月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持证单位约73家,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能力440万吨/年。
2018年,我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利用处置量为2542万吨(不含危险废物收集量和医疗废物处置量),其中利用危险废物1911万吨、占比75%,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181万吨、占比7.1%,采用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157万吨、占比6.2%,采用水泥窑协同方式处置危险废物101万吨、占比4.0%,采用其他方式处置危险废物192万吨、7.6%。
在分析我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前,第一步是要说明数据分析口径。2020年版《固废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允许超出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而该条款在2004年的版本中则表述为“贮存危险废物一定要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并不允许超出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批准”。两个版本中对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要求都是一年,但2020年《固废法》贮存的管理对象不包括产废单位(产废单位运营范围不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模糊了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的贮存期限。以现有2017年之前的数据作为分析基础,则应遵循2004年《固废法》,认为当年的综合利用量和处置量都应包含了上一年的贮存量,即综合利用率或处置率为当年综合利用量或处置量比当年的产生量与上一年的贮存量之和[10]。从图5中能够准确的看出,全国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保持在46%上下,而处置率则逐年增加。
从全国范围内以2017年数据为样本做观察,危险废弃物品产量以华东、西北、西南为首,分别为3208.03万吨、910.22万吨和690.35万吨。在消纳方式上,综合利用以华中、华东为优,华北、华南、东北则以处置为主。综合分析发现,华北、华东、华中、华南危险废物消纳量达到90%以上,东北、西南消纳量77%以上,而西北地区危险废弃物品产量910.22万吨,全国第二,但消纳能力最差,消纳量仅为35%,加之西北生态脆弱,又是三江源重要保护地区,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严峻。
目前我国核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和利用处置能力超过1亿吨,但存在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全年负荷率超过100%,而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全年整体负荷率仅30%的现象,表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与需求不匹配,不同危险废物种类利用处置能力发展不平衡[11]。如废矿物油、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废铅蓄电池等处理难度小、处置效益好的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能力增长较快,甚至能力过剩。同时,化工废盐、电镀污泥、含砷废物等危险废物技术门槛高、处理难度大、利润率低,致使处置能力缺口较大[12]。
我国危险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区域主要在东部沿海和西北内陆,而危废处置能力强的地区位于华东华南。山东、青海、湖南、云南、新疆等地区危险废弃物产生量远大于其处置能力,江苏、陕西、浙江、江西、广东等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大于其产生量。由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复杂,运输成本比较高,使得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供需失衡情况长期存在。
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在稳定运行、处置方式、污染防治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部分利用处置设施工艺技术水平较低,难以满足现行环保有关标准及资源化利用要求[13]。部分设施经营单位研发技术能力弱,运行维护不到位,运营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超标排放现象,造成危险废物处置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低,环境风险大。
部分大型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和工业园区没有配套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处置能力明显不足,且新建设施选址日益困难[14][15]。按照2018年实际填埋量测算,天津、辽宁、海南、吉林和河南六省的填埋设施剩余年限不足五年,而新建项目建设周期长,通常要五年。
按照“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原则,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各省(区、市)应组织并且开展危险废弃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作情况评估,掌握底数,科学规划并实施危险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
一是淘汰处置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运行不符合规定标准规范、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处理处置设施;二是对具备条件的设施开展提标改造,加大技术创新和改造力度,提高现有设施的技术水平;三是提升既有处置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鼓励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支持高标准建设技术先进的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理技术,将其作为危险废物消纳能力的有益补充,支持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等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应用一批技术先进、经济可行、效果良好的处置利用技术。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减少危险废物填埋量。
鼓励大型石油化学工业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对多氯联苯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含汞废物等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险废物,实行全国统筹和相对集中布局,建设专业化利用处置基地。加强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