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后,更强调板块定位,根据深交所披露的文件,多个问询反馈文件的首个提问就是创业板定位。本文整理了深交所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问询供大家参考。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二十七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途,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是不是满足板块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公开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申请文件显示:(1)发行人是国内最早从事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研发与生产的企业之一, 形成了锂电池用超高纯 VC 制备技术、锂电池用超高纯 FEC 制备技术的独特工 艺体系,具备低成本、高质量、快速投产的竞争优势。(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42.91 万元、1,213.42 万元、 18,056.40 万元,研发投入分别为 519.23 万元、660.96 万元和 1,770.51 万元。(3)发行人认定研发人员 27 人,包括全职研发人员 12 人与兼职研发人员 15 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2 人。
请发行人:(1)说明新能源产业中氢燃料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与液态锂离子的技术 差异和优劣势,结合经营模式、基本的产品构成、基本的产品在锂电池产业链中所处位置及成本占比、市场地位及占比、是不是真的存在可替代产品等,说明基本的产品 的市场空间,是不是真的存在被替代风险。(2)说明不同添加剂的市场占比,技术、设备的差异情况,不同添加剂同行业可比企业主要生产的添加剂类型,发行人掌握的添加剂生产技术情况,主营业务产品较少是否为行业惯例;结合不同添加剂的技术差异情况,可比公司的扩展规划,上下游的竞争态势,行业上下游整合的趋势等进一步分析市场之间的竞争情况。(3)说明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的生产流程情况,结合不同环节生产流程中的关键技术及难点等分析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结合核心技术及一马当先的优势的具体体现、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的认定依据、研发投入构成及占比等,说明在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发行人的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及研发能力水平。(4)结合行业竞争现状、市场趋势与潜力等,说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调整情况及对企业的影响。(5)结合期后业绩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规模和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6)按照本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要求,详细分析并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及成长性特点,说明发行人是不是满足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完善《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申报材料显示:(1)国内工业电伴热市场长期由瑞侃、赛盟、博太科等欧美品牌垄断,发行人已初步实现中高端产品的进口替代,在国际市场,公司为行业知名的 ODM/OEM 生产商;发行人电伴热产品在国内市场排名国内企业前三名。(2)全球来看,自控温电伴热带在电伴热市场规模占比超过 50%,发行人的全谱系热敏性半导体 PTC 高分子材料设计技术,应用方向为自控温电伴热带,自控温产品技术上的含金量相比来说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自控温电伴热带销量占比分别为 28.21%、25.29%、24.80%,与市场情况差异较大。(3)发行人产品在相关核心技术指标与国外同行业公司处于相近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部分产品技术指标超过国外竞争对手,发行人主导或参与 3 项国家标准制定。(4)自控温伴热芯带是伴热带的核心构件,对加工成型技术方面的要求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芯带的金额逐年增加。
请发行人:(1)说明实现进口替代产品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产品实现进口替代的依据、过程、效果及相关支持材料,结合发行人产品与进口产品在主要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在下游客户的使用比例或市场份额等方面的比较情况,说明发行人实现 “进口替代”依据是否充分;(2)说明发行人与瑞侃等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在可比产品领域的所处细分行业、经营情况、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和指标、产品定位和定价、品牌、市场渠道及获客方式、客户类型及经营规模、销售策略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竞争优劣势;(3)说明发行人自控温电伴热带产品销售占比低于市场整体趋势的原因,该类产品与国内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的竞争优劣势,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创新性和成长性的具体体现;(4)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技术架构、技术水平、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发行人核心技术为行业通用技术还是独创技术,发行人保持技术先进性、防止技术迭代落后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安排;(5)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含为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提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数字政府门户平台建设及相关运维服务。其中,“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主要应用场景包括一网通办、互联网+监管、互联网+督查、健康码。(2)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 19,989.36 万元、26,796.98 万元和 29,322.88 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5,146.81 万元、7,004.38 万元和 5,743.81 万元。截至 2022 年 5 月末,公司在手订单总金额(不含税)为 20,789.05 万元。(3)发行人存在 5 类核心技术,包括移动多端全栈开发技术、数据智能与挖掘技术、互联网应用安全与认证技术、高性能服务支撑技术和互联网门户支撑技术。(4)发行人说明,与大汉软件存在一定业务交集和竞争的厂商主要分为总集成商、全国性的软件开发商和地域性的软件开发商。“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业务领域,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的覆盖率分别为 23.68%、61.29%和 15.02%。(5)发行人研发了区块链可信授权系统,通过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加密和智能合约机制,完成政务授权和隐私数据使用的全过程上链。(6)发行人首创政务服务“旗舰店”模式,基于在规模化数据发布、移动多端适配、大用户量并发访问和应用安全防护等方面取得多项关键性突破,重视自主可控信创领域的战略布局,全系列产品支持国产化软硬件环境,在 CPU 领域、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浏览器等领域,公司与众多国内厂商实现产品互认。
请发行人:(1)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格、图示等方式,说明“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数字政府门户平台细分应用场景可实现的主要功能、形成成果、主要模块建设及交付物、收入分布情况。(2)结合电子政务行业的竞争格局、市场空间,进一步量化分析电子政务行业的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及排名情况,相关数据的权威性和客观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劣势。(3)结合核心技术关键性能指标等比较、技术开发难度及壁垒,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具体表征,与行业通用技术的具体差异。(4)结合市场环境、同行业可比公司、最新在手订单情况,说明 2021 年增收不增利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论述发行人未来业绩的成长性。(5)结合现有电子政务信息化水平,说明“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数字政府门户平台相关业务的可持续性及未来市场空间;尚未完成数字政府门户平台建设的省市分布情况,已完成门户平台建设的地区后续增量市场需求情况;“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未来发展方向。(6)举例说明区块链可信授权系统在发行人业务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及相关产品的收入分布情况;电子政务领域主要市场参与者的产品国产化程度,“全系列产品支持国产化软硬件环境” 的具体配适情况,是否需经过工信部等权威部门认证或进入相关名单。(7)说明 “首创政务服务“旗舰店”模式”的具体含义,“在规模化数据发布、移动多端适配、大用户量并发访问和应用安全防护等方面取得多项关键性突破”的具体表现,相关表述的客观依据。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充分论述发行人是否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申报材料显示:(1)公司主要产品为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用于实现流程型工业中物理形态为粉料、粒料、液料及浆料等物料的处理。(2)公司已在投料、配料计量、输送、搅拌、混合、粉碎研磨、干燥、包装等主要物料处理环节形成了 11 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了众多关键设备和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核心技术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99.66%、 99.57%、99.40%。(3)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公司开发了适用于不同领域的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其中,“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产品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PVC 集中供料系统”“锂电池负极材料输送系统”“上料搅拌系统”和“锂电池材料全自动生产线”等产品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自动配料匀浆输送系统”被认定为 2020 年度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橡塑产线自动化输送配料系统”被认定为 2021 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4)发行人部分专利、软件著作权存在受让取得、质押的情形。(5)发行人目前在研项目有 7 项。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1,929.69 万元、2,090.18 万元和 3,211.0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78%、6.29%、 5.54%。(6)媒体报道显示,2022 年 3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才华在论坛中表示对未来行业内设备生产过剩存在担忧。
请发行人:(1)说明核心技术的认定标准,11 项核心技术在行业内的先进性、具体创新点,各项技术的研发过程、产生的研发费用,并针对该技术相较于同行业竞争对手形成的优势、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具体差距,分析 11 项核心技术是否均核心,核心技术业务占比可达 99%以上的合理性;请结合发行人实际技术水平、竞争优势,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针对性及有效性。(2)说明“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的具体体现,获得上述奖项的难易程度、评选指标,所获奖项集中于广东及东莞对发行人的影响。(3)说明取得和使用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销售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纠纷;受让专利的时间、专利转让方、受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专利,转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质押专利的具体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报告期内与上述专利相关的收入、利润金额;专利是质押是否已注销,发行人注销质押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其他资产受限的情形。(4)说明在研项目的进展,在发行人产品生产中的具体应用情况、成果转换情况,发行人研发费用占比逐年降低的原因,对发行人竞争力的影响。(5)说明近三年下业增产、扩产的趋势,主要客户销售数据及盈利情况,目前发行人产品销售市场的竞争形势,未来市场设备生产过剩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结合上述因素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更新、完善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及相关文件。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军事训练装备和特种军事装备。军事训练装备是以数据分析软件、信道仿真软件等软件为支撑,以半实物或实物为载体,构建通信与指挥、实战化模拟训练系统,以满足作战部队高度接近实战环境、实战状况的训练需求。特种军事装备主要包括野战光通信装备、***搜索器等。(2)军方批准产品定型的程序为立项、方案论证、工程研制、设计定型与生产定型,从产品立项、设计定型到实现销售的周期较长。目前公司已具备 1 款定型产品***搜索器。对于定型产品,公司根据军方审定价格进行销售。对于非定型产品,客户方根据《装备采购条例〔2002〕军字第 50 号》之规定执行选取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或总装备部认可的其他装备采购方式之一进行采购,公司根据客户公布信息执行相关程序获取订单并确定销售价格。(3)为军工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及零部件的供应商需经审核,列入《合格供方名录》,军工企业的物料采购必须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供应商,军工企业生产所需的零部件,如涉及国家机密,军方对该零部件指定供应商。
请发行人:(1)说明军事训练装备和特种军事装备的主要产品形态,是否为软硬件一体化产品,软件及硬件部分的计价方式;结合各期软件及硬件收入占比情况,说明所属行业划分为“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否准确。(2)举例说明军事训练装备和特种军事装备的具体应用场景和实现的主要功能,结合相关合同中工作内容和附件内容,进一步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要业务情况,相关产品进入《合格供方名录》的具体情况。(3)说明核心技术的形成和演变过程、研发难度及门槛;结合相关量化指标,说明发行人产品相较于其他公司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势,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4)说明报告期内定型产品以及未定型产品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目前仅有一项产品通过定型的原因,未定型产品的最新定型进展情况,若前述产品未通过定型,是否存在未来无法获取军方客户订单的情形。(5)说明现行军品价格制度新一轮改革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影响。(6)结合市场竞争态势、下游市场空间、在手订单、期后业绩变动等因素,充分论述发行人未来业绩的成长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保荐人结合上述因素更新、完善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及相关文件。
申报文件显示:(1)发行人是一家聚焦于生物药领域的 CDMO 企业,该行业中药明生物、药明康德和海普瑞占据 2021 年中国生物药 CDMO 市场份额的前三位;发行人是目前全球少数具备提供抗体偶联药物(ADC)全链条 CDMO 服务的公司之一,在 ADC 药物 CDMO 领域具有突出的竞争优势;(2)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分别为 806.72 万元、1,023.39 万元、1,453.56 万元及 302.00 万元;在 4 个国家累计拥有 13 项已授权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11 项),以及超过 40 项在申请专利。
请发行人:(1)结合产业发展趋势、下游生物创新药研发情况、市场需求、国内 CDMO 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说明生物药 CDMO 服务市场在新药研发不同阶段市场规模及成长性,发行人承接境外市场向境内转移需求情况以及拓宽海外市场空间的安排;(2)结合所处行业发展格局、业务空间以及发行人市场占有率、核心技术、在研项目、资产设备投入、未来规划安排等因素,说明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发行人相较于行业龙头公司的技术、产品服务优势,未来保持业绩高速成长及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判断依据;(3)结合下游市场需求、行业壁垒、同行业公司业务、发行人核心技术、在手订单、主要客户情况、发行人获客能力、资金投入等因素,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发行人在抗体偶联药物(ADC)全链条 CDMO 服务的优势,报告期内涉及 ADC 领域的订单数量、金额及毛利率,主要参与 ADC 领域的环节,发行人在 ADC 领域的 CDMO 服务占有率,是否存在联合研发情况;(4)说明发行人境外专利的来源及涉及内容,相关专利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在申请专利基本情况及涉及核心技术;(5)结合美国启动“国家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计划”等境外政策动向、国际贸易摩擦局势及行业发展趋势,说明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影响,相关 CDMO 服务订单是否存在限制或回流风险,未来海外业务扩张是否存在制约,发行人的应对措施;(6)结合发行人研发技术开发、研发投入、研发成果情况、产品服务相较于同行业公司创新优势,以案例及数据形式说明发行人的“三创四新”具体特征。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利用第三方小岛冲压的技术许可进行生产的行为。报告期内,相关技术许可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39,220.82 万元、 60,933.35 万元和 63,034.20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0.13%、27.20%和 25.87%,技术许可签订了长期许可协议。(2)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福宇龙以技术许可的形式使用德国汉兰格提供的专有技术并采购汉兰格提供的相关零部件。发行人及福宇龙为汉兰格相关技术在中国的独家合作方,且不可将其向第三方转让。汉兰格采用项目产品利润分成的形式收取技术许可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计提 650.16 万元的技术许可费。(3)发行人主要生产汽车智能光电系统以及汽车座舱功能件等产品。发行人可比公司均为上市公司,且收入规模较大。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所涉技术许可的生产环节是否为核心环节,发行人是否依赖小岛冲压、德国汉兰格的技术许可进行生产;相关合作历史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技术许可协议的到期日期及发行人后续应对措施;技术许可相关收入占比较高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说明发行人技术是否系行业通用技术,发行人对于解决行业技术难点问题是否有独献,该部分技术是否具有技术领先性、独特性或创新性,发行人对自身技术优势的表述是否严谨准确。(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为收入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竞争优势,发行人是否具备成长性;结合前述技术先进性、成长性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文件显示:(1)2019-2021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2,818.10 万元、15,740.44 万元、 27,235.89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043.12 万元、2,739.22 万元、5,726.74 万元。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用于纺织领域的数码喷印墨水,2019-2021 年全球占有率分别为 4.53%、5.79%、9.62%。(2)数码喷印墨水市场由美国杜邦公司等海外巨头主导,发行人面临较多国外和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公开信息显示,部分上下游企业(宏华数科、色如丹等)布局数码喷印墨水产品,延长产业链后与发行人形成直接竞争。(3)发行人拥有发明专利 8 项,形成涵盖数码喷印墨水生产流程的 16 项核心技术。2019-2021 年研发费用分别为 714.59 万元、870.06 万元、1,344.29 万元,合计 2,928.94 万元。(4)发行人在研项目主要为开发新型数码喷印墨水、改良现有数码喷印墨水相关技术。发行人所有在研项目需要的总人员为 120 人,预计投入超过 3,000 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主要产品全球占有率的测算依据,并结合主要产品国际和国内市场占有率和市场份额、市场发展空间、市场竞争格局、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上下游企业布局数码喷印墨水产品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市场空间不足、市场竞争激烈、业绩存在下滑风险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成长性。(2)说明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和技术来源,认定核心技术的标准及准确性,上述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行业通用的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对比竞争对手同类技术,说明发行人在行业内研发所处阶段及水平、核心技术的具体竞争优势,是否存在被替代、淘汰的风险。(3)说明在研项目与行业发展趋势的匹配度、在研项目预计资金和人员投入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支出差距明显的合理性;结合以上因素及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占比、薪酬激励、研发费用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相关研发投入和研发机制安排能否保障发行人紧跟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发行人是否具备能够保持技术优势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4)结合上述问题回复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完善《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申报材料显示:(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并已具备线控制动系统(YCHB)的研发及量产能力,产品应用于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及摩托车。(2)发行人称产品适配性强,经过匹配性试验验证之后,能够兼容不同整车厂的车型。(3)发行人具有 14 项核心技术,运用核心技术实现的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在 90%以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研发及技术人员共39人,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 13.36%。(4)发行人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用“自主研发为主、合作研发为辅”的研发模式。(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 281 人、273 人、292 人。
请发行人:(1)结合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乘用车、摩托车等不同类型车型的技术要求、政策要求,说明应用于不同车型的 ABS、ESC 等产品在性能指标、技术难度、竞争格局等方面的差异,发行人相关技术属于通用技术还是独有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分析发行人技术迭代风险和同行业产品替代风险。(2)根据研发的技术及其功能性能、取得的研发进展及其成果、获得的专业资质和重要奖项等,分析发行人是否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3)结合 ABS、ESC 等产品市场空间及市场占有率,报告期发行人收入、利润变动情况,说明成长性特征是否来源于核心技术或产品,创新能力是否能够支撑成长性等,详细说明成长性情况及可持续性;发行人开展业务是否需取得认证、资质、许可或审批,如是,请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具备相关资质或认证。(4)结合主要性能、组件、生产调试流程、主要应用车型,说明ABS、ESC等产品具有较强适配性的依据及实现的技术基础;ABS、ESC 与其他控制部件实现软硬件匹配的方式、路径;电子控制单元(ECU)的底层驱动程序及应用层软件、算法是否为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应用情况。(5)说明研发及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学历构成、履历背景,与发行人研发能力、研发项目需求的匹配性;发行人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合作研发支付的费用、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研发成果的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结合业绩规模、销售模式、管理模式、生产工艺、自动化水平等,说明发行人员工人数及构成情况与生产加工规模、业绩规模的匹配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材料显示:(1)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各类螺栓、螺钉、套件、螺母及配件等紧固件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汽车等领域。(2)发行人目前拥有专利 38 项。其中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型专利 35 项。(3)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研发人员 54 名,核心技术人员 2 名。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 1,105.15 万元、1,165.94 万元和 1,590.64 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8%、3.65%和 3.89%。
请发行人:(1)根据研发的技术及其功能性能、取得的研发进展及其成果、获得的专业资质和重要奖项等,详细说明拥有和应用的技术及其先进性,是否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2)说明行业内主要技术路线与行业内最新技术情况;发行人相关技术是否为行业通用技术,与主要竞争对手在技术水平、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响应速度、批量化生产能力等方面的竞争优劣势;结合行业竞争格局、市场地位、主要客户、经营业绩、在手订单等情况,量化分析说明核心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客观说明所处行业地位。(3)结合自身产品市场空间,报告期收入、利润变动情况,说明成长性,是否来源于核心技术或产品,创新能力是否能够支撑成长性,成长性是否可持续。(4)说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研发人员数量、学历构成、从业经历与核心技术的匹配性;研发费用归集方式,是否存在生产人员和研发人员共用的情形,如是,说明相关人员薪酬在研发费用和其他科目之间的分配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依据及计算过程,研发费用与所得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研发废料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对研发费用的影响。(5)说明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投入是否能够满足对下游客户的产品开发需求。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材料显示:(1)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分为平台化技术、组件化技术及智能化技术三类,各涉及 3 项、10 项、17 项核心技术,与前次申报的公开资料中披露的核心技术数量不一致;前次申报问询回复显示,部分核心技术为行业内通用技术。(2)发行人形成了符合高校信息化特点、引领行业技术方向的产品设计和技术架构;发行人正在执行以 IPD(Integrated Product Development)集成产品开发模式为核心的研发创新体系。(3)发行人所处行业整体呈现分散化、区域化、集中程度低的特点,行业竞争激烈;目前高校信息化的企业分为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应用软件企业或系统集成公司,发行人属于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4)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普通高等学校及中职院校;前次申报的公开资料显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智慧校园运营支撑平台已在全国 500 余所高校部署和使用,同期教育部通告的普通高等学校为 2,740 所,据此计算出发行人的智慧校园运营支撑平台客户数量占全部普通高等学校数量的比例超过 18.25%。(5)若阿里、腾讯和华为等大型互联网或软件厂商未来进一步深入参与高校信息化行业中游业务,将给发行人的高校信息化业务拓展带来较大的压力;前次申报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与阿里、腾讯、华为等厂商进行共同研发、推广等多种形式的合作。(6)发行人在“三创四新”方面的主要体现为创新成果、创新研发体系、科技创新、模式创新等;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创新成果、科技创新、模式创新的论述均聚焦于“开放平台+多元应用”的智慧校园建设模式,相关披露内容存在重复。
请发行人:(1)说明核心技术属于专有或通用技术的标准,将行业内通用技术亦作为核心技术的合理性;结合相关参数指标(如有),举例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在产品中的具体运用、实现的主要功能,衡量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各项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因素举例分析并说明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结合上述情况及行业内发展趋势和总体技术水平,说明发行人形成了“引领行业技术方向的产品设计和技术架构”的依据,表述的准确性。(2)IPD 集成产品开发模式的具体含义、主要成果、创新性的具体体现。(3)结合高等及中职教育相关行业政策、我国高等及中职院校信息化建设完成情况、相关客户升级或更换相关产品的频率、所处细分领域的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分析院校信息化建设的市场空间。(4)说明 500 余所高校客户是否均为普通高校,据此计算出客户数量占全部普通高等学校数量 18.25%的准确性;与阿里等厂商的合作模式,如涉及合作研发的,说明研发项目内容、成果及应用情况;阿里等厂商参与校园信息化行业的具体情况。(5)结合上述情况及发行人客户粘性、竞争优劣势等说明经营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业务是否面临需求饱和、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增速放缓的风险,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6)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在“三创四新”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精简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三创四新”的相关表述,删除重复内容。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文件显示:(1)发行人主要从事集电连接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主要产品涵盖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以及低压信号传输组件等各类电连接组件。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已取得 9 项发明专利。(2)发行人核心技术主要包括电芯连接组件自动化生产技术、高压线束配件装配自动化技术、模组采样线全自动加工技术等。发行人所生产电芯连接组件具有技术升级迭代较快的特点,电连接组件产品具有定制化属性,以及轻量化、精密化、集成化的发展趋势。(3)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 3,077.68 万元、3,845.71 万元、6,091.3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19%、5.50%、4.25%。
请发行人:(1)说明“电芯连接组件自动化生产技术”“高压线束配件装配自动化技术” “模组采样线全自动加工技术”等核心技术来源、形成过程,将前述技术认定为核心技术的标准及准确性。(2)说明“电芯连接组件自动化生产技术”“高压线束配件装配自动化技术”“模组采样线全自动加工技术”等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行业通用的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技术,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是否存在被替代、淘汰的风险。(3)说明行业电连接组件产品向“轻量化、精密化、集成化发展”的具体含义,发行人在研项目与行业发展趋势的匹配性,发行人是否具备保持持续技术优势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4)说明发行人能够“为客户不同的特定需求进行研发并提供定制化产品和综合解决方案”的技术基础、人员配置和关键优势,发行人相较于可比公司定制服务的技术和服务优势,发行人定制化服务是否具备持续竞争力。(5)说明研发费用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明细内容、计算口径、核算方法、会计处理;结合研发项目的进展及各项目支出情况说明研发费用报告期内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研发活动的主要过程、研发用材料的领用情况及与研发项目的对应关系、研发用材料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如何区分、研发活动是否与生产活动共享设备,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归集、分摊与结转方式,相关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行业惯例。(7)结合发行人研发费用、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各类产品核心竞争力、技术先进性、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市场潜力、核心技术、技术储备情况,详细分析并说明自身成长性以及创新、创造、创意或其中某一项的特征,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针对性地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5)、(6)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文件显示:(1)我国医疗器械市场规模持续增长,2016 年至 2020 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 20.19%,其中高值医用耗材中血管介入器械市场规模年均增速在 20%以上,体外诊断市场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8.53%。发行人主要产品包含血管介入器械、外科器械、医疗设备及检验试剂等,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上升,净利润规模有所下降;(2)发行人报告期内累计研发费用共计 1,103.64 万元,各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在 0.03%至 0.05%之间;发行人拥有境内注册商标 83 项,境外注册商标 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3 项,作品著作权 4 项,未披露获得的发明专利情况;发行人拥有核心技术人员 1 人,研发人员 40 人;(3)发行人自主研发的信息化医疗器械流通管理系统,实现了医疗器械产品流转过程中对所有产品的出入库、物流及配送采用原条码模式的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国范围内的子公司和仓库进行集中化管理,追踪医疗器械产品在供应链各环节的活动,实现供应链的实时分布可视化;此外,发行人自主研发的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SPD)管理系统已在多家医院部署和实施,实现将产品知识库、医保知识库和医嘱知识库进行匹配等功能,帮助医疗器械管理人员归集和结算相关费用;(4)发行人于 2021 年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医疗器械供应链分会评选为“T/CFLP 0023-2019《医药产品医院院内物流服务规范》团体标准试点单位”。
请发行人:(1)以量化数据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所在细分市场的规模及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及份额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各自细分市场的占比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企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及净利润变动情况,市场份额情况,说明发行人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及竞争力;结合市场及行业变动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上升而净利润规模有所下降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投入的主要内容,投入项目形成知识产权情况,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结合同行业可比企业研发费用及占比、研发人员及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研发投入在行业内的情况;发行人研发投入及研发人员情况是否足以支持发行人的研发创新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内容及增长情况是否匹配;(3)说明发行人各技术资产是否均为自主研发,是否存在来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曾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4)以平实易懂的语言描述“信息化医疗器械流通管理系统”及“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SPD)管理系统”可实现的功能,解决的行业需求及难点,与传统流通及管理模式相比的优势;结合同行业企业开发的类似系统,说明发行人开发的系统是否具有技术先进性及优势;说明发行人上述 2 个系统的开发背景,技术人员配备,是否存在外协软件开发或软件采购;(5)补充说明发行人被评选为“T/CFLP 0023-2019《医药产品医院院内物流服务规范》团体标准试点单位”的背景,评选主体情况及权威性,主要参选及获评主体情况,评选条件,获评试点单位的主要职责及目标,对行业的影响,对发行人自身业务的影响。(6)结合上述内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是否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创业板行业定位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材料显示:(1)公司掌握了图像智能分选、机械破碎、机械分选、生物处理和输送存取等五大固废处理核心技术,并形成了筛分类、智能分选类、破碎类和输送类等四大类成熟的环保处理设备产品。公司的核心工序是设计、组装、调试。(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有员工 234 人,其中研发技术人员 77 人,占比 32.91%。公司已取得 6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拥有已授权的专利 76 项,其中发明专利 27 项。(3)发行人规模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浙矿股份、维尔利、万德斯等,发行人研发投入占比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不大,但研发人员占总人数比例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未按照筛分类、智能分选类、破碎类和输送类进行产品分类的原因,精细燃料制备成套装备和资源回收成套装备的产品分类依据,是否符合同行业惯例;(2)发行人生产人员比研发技术人员数量多是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研发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及划分依据,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发行人研发人员占比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3)结合发行人在设计、组装、调试的具体优势、产品创新情况、市场空间、市场容量、客户拓展能力、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情况,进一步优化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信息披露;(4)核心技术成果的内容、作用、创新点、在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成果转化情况、受益于该类核心技术成果的产品收入实现情况;当前主要的在研项目情况、具体内容、研发阶段、应用领域、对现有产品的具体提升、相关技术与同行业公司相比的竞争优势;结合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投入及其复合增长率、研发人员、核心专利技术数量及来源等,充分论证是否已形成完整的研发体系、可持续的研发优势;(5)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具体市场空间和市场容量,发行人和竞争对手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产品种类、生产工艺路线、技术先进性等方面的异同,发行人主要产品种类、生产工艺路线是否存在被淘汰的风险;(6)发行人相关专利、核心技术的产生背景和形成过程,是否来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其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或其他关联方。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发表明确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专项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材料显示:(1)发行人为疫苗、慢性病、传染病领域为主的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成立至今已经在疫苗临床试验运营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发行人客户均为疫苗生产企业。(2)发行人构建了基于流行病学数据库的疫苗临床试验的顶层设计等 6 项核心技术体系。(3)疫苗临床试验具有观察期长、原始数据核实困难等特点,对于 CRA 及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要求比较高。(4)随着我国药品评审制度不断完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上市监管和临床试验要求更加严格。(5)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自主研发项目含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 SOP 体系的研发;发行人已将 SOP 体系作为核心竞争力之一。
请发行人:(1)说明已在疫苗临床试验运营领域取得重大成就的依据;在慢性病、传染病领域的业务开展情况,如项目名称、主要客户、收入情况、发行人承担的主要工作等。(2)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临床试验顶层设计”的具体内容;举例说明发行人流行病学数据库的详细情况,包括涉及的流行病名称、所涉地区、形成历史、数据库包含的各类数据名称、发挥重要作用的体现。(3)以平实语言说明疫苗临床试验研究技术体系涉及的技术名称,将其命名为“技术体系”的合理性;“已有国家标准或有免疫原性检测指标替代终点的疫苗临床研究技术体系”是否为行业内通用做法或技术,将其作为自身独有的技术体系的依据;“临床保护终点判定效力的临床研究技术体系”的主要内容,发行人在该技术体系下的主要工作是否为病例收集,该技术体系与“临床试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体系”的主要异同。(4)说明在“疫苗临床试验基地建设技术体系”中,发行人与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现场的合作模式、各自权责义务、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有无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方案设计、施工;试验基地建设的前后审批、评估验收情况;发行人与试验机构进行基地建设合作模式的合法合规性。(5)说明制定 SOP 应用的主要方法或技术、体系化的体现;将其作为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之一的合理性。(6)说明除疫苗接种后的长期访视、观察、样本收集外,疫苗临床试验包括的其他工作内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CRA 及项目管理人员专业要求较高的具体体现。(7)说明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发行人在执业质量、规范性、核心竞争力上持续满足监管要求采取的主要措施。(8)说明自主研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进展、应用领域、先进性的具体表征等;SOP 体系已为核心技术体系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在研项目的合理性。(9)结合上述情况及主要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先进性具体表征等因素,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及在“三创四新”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相关披露内容较为简单。请发行人结合各类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技术的先进性、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市场潜力、核心技术、设计研发支出占比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要求,详细分析并说明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有针对性地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文件显示:(1)发行人部分专利为受让取得,部分专利为共同共有。发行人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等科研院校合作。(2)发行人研发试验费较多,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请发行人:(1)列示专利的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等,说明核心技术是否均取得专利,受让取得专利或变更专利权人的背景、交易双方、价格公允性等,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共有专利的权属划分情况,专利权使用是否存在障碍。(2)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涉及竞业禁止、职务发明等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3)说明合作研发项目产权归属安排、是否存在使用期限,是否存在使用第三方核心设备、人员、资产、场所或高校科研费用、挂靠国家基金等情况。(4)说明主要产品市场容量及市场空间情况,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能对比、市场占有率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情形。(5)说明研发费用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明细内容、计算口径、核算方法、会计处理;结合研发项目的进展及各项目支出情况说明研发费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研发活动的主要过程、研发用材料的领用情况及与研发项目的对应关系、研发用材料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如何区分、研发活动是否与生产活动共享设备,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归集、分摊与结转方式,相关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行业惯例。(7)结合各项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技术的先进性与可替代性水平、行业未来发展方向与市场潜力,详细分析说明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或某一特征的具体表现,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4)及问题(7)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问题(5)、(6)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材料显示:(1)发行人累计拥有发明专利 14 项,其中α-酮苯丙氨酸钙的制备方法等 2 项专利为受让取得;发行人应用于生产的核心技术共 15 项,核心技术中除α -酮亮氨酸钙、α-酮苯丙氨酸钙的制备方法外,均系自主研发并应用于主营业务。(2)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团队张辑、张国军、张青坡、苏利勇、王树娟等人均来自河北省药物研究所实验药厂,总经理张辑曾任河北省药物研究所实验药厂厂长。发行人原始取得的发明专利有 10 项,申请时间为 2013 年至 2015 年,报告期内仅 2019 年新增 1 项发明专利。(3)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投入研发费用 6,094.76 万元,正在开展 30 余个主要项目的研发及多个产品的一致性评价工作。(4)在制剂集中采购及原料药行业监管日益趋严的背景下,发行人积极推进原料药及制剂“一体化”研发战略,目前原料药及制剂“一体化”类在研项目为七氟烷原料药等 4 个项目。
请发行人:(1)结合核心团队任职背景,说明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技术来源及合规性,是否来源于河北省药物研究所实验药厂等外部主体,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受让取得的 2 项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及交易公允性;发行人与河北省药物研究所实验药厂在人员、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往来情况,历史上是否存在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侵权行为或争议纠纷。(2)说明主要产品的首仿时间、首仿主体、发行人仿制时间及序次;主要仿制产品管线所处阶段、研发周期、实质性成果及其获批概率;发明专利申请时间集中在 2013 年至 2015 年、报告期内仅 2019 年新增 1 项发明专利的合理性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距情况;药品注册(再注册)批件的获取情况及是否依赖委托研发、合作研发;报告期内委外研发费用占比较高的合理性。(3)说明原料药及制剂“一体化”类在研项目的推进进展、预计获批时间及其依据,相关项目获批后预计对成本和质量控制、经营业绩的主要影响;在带量采购常态化背景下,发行人是否布局高端首仿药、创新药等其他安排,相关应对措施的主要考虑及与发行人基本情况、竞争力的匹配性。(4)结合前述情况,根据研发的技术及其功能性能、取得的研发进展及其成果、获得的专业资质和重要奖项等,详细说明拥有和应用的技术及其先进性,是否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5)结合自身产品市场空间及推广情况,报告期收入、利润变动情况,说明成长性特征是否来源于核心技术或产品,创新能力是否能够支撑成长性,详细说明成长性情况及是否可持续。(6)结合成长性、创新性的具体体现,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的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关于创业板定位的规定及具体依据。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申报材料显示:(1)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各类螺栓、螺钉、套件、螺母及配件等紧固件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汽车等领域。(2)发行人目前拥有专利 38 项。其中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型专利 35 项。(3)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研发人员 54 名,核心技术人员 2 名。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 1,105.15 万元、1,165.94 万元和 1,590.64 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8%、3.65%和 3.89%。
请发行人:(1)根据研发的技术及其功能性能、取得的研发进展及其成果、获得的专业资质和重要奖项等,详细说明拥有和应用的技术及其先进性,是否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2)说明行业内主要技术路线与行业内最新技术情况;发行人相关技术是否为行业通用技术,与主要竞争对手在技术水平、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响应速度、批量化生产能力等方面的竞争优劣势;结合行业竞争格局、市场地位、主要客户、经营业绩、在手订单等情况,量化分析说明核心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客观说明所处行业地位。(3)结合自身产品市场空间,报告期收入、利润变动情况,说明成长性,是否来源于核心技术或产品,创新能力是否能够支撑成长性,成长性是否可持续。(4)说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研发人员数量、学历构成、从业经历与核心技术的匹配性;研发费用归集方式,是否存在生产人员和研发人员共用的情形,如是,说明相关人员薪酬在研发费用和其他科目之间的分配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依据及计算过程,研发费用与所得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研发废料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对研发费用的影响。(5)说明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
申请文件显示:(1)发行人为工信部首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国内率先实现光电直读技术、LoRa 技术、NB-IoT 技术及超声波技术规模化应用于智能燃气表的企业之一;是行业内少有的具有燃气行业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并实现规模化收入的公司之一。公司主导或参与了十余项国家及行业等标准的制定。(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分别为 2,699.87 万元、3,018.59 万元和 3,636.55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78%、5.14%和 5.53%。(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境内专利 222 项,境外专利 1 项。222 项境内专利中,发明专利 58 项、实用新型 135 项、外观设计 29 项。发行人先后荣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四川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四川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能力 100 强、四川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 100 强等。(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共 4 人,分别为赵勇、胡芸华、郑越、刘勋,占员工总数的 10.41%。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来源。
请发行人:(1)结合市场竞争和产品细分情况,对比金卡智能、威星智能、先锋电子、新天科技、秦川物联、真兰仪表等同行业公司或竞争对手主要产品和核心技术情况,说明发行人技术先进性及竞争优势。(2)说明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况;结合发明专利的来源和取得时间,说明主要产品和核心技术对应的发明专利情况,来自于发明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发明专利技术对发行人产品创新和业绩的影响,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具有独创性或对解决行业痛点、难点具有独特的贡献。(3)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依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背景、技术来源,历史上是否存在于其他同行业公司任职情形,如是,请说明是否签署过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是否存在与原单位劳动纠纷的情形。(4)说明发行人 2020 年研发投入较低的原因;列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研发投入、在研产品数量和投入金额、产品创新、技术工艺先进性等方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研发能力。(5)结合发行人行业进入壁垒、产品销量在同行业可比公司排名情况、发行人所获市场占有率与主要竞争对象差异情况等分析说明发行人行业地位相关表述的依据是否充分,说明所处细分行业是否竞争充分,未来市场规模和发展空间对发行人业务开拓的影响;结合现有城镇化率、新增住宅面积以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说明未来智能燃气表的市场规模及进一步的增长空间。(6)结合下游燃气运营商报告期内的招投标预算金额、采购规划和其智能燃气表采购的相关鼓励政策等情况,说明智能燃气表领域的终端需求变化情况、行业景气度情况、竞争格局的变化以及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7)说明发行人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模式、该类业务对主要客户情况,客户粘性及新客户开拓情况;结合上面讲述的情况分析说明该类业务的可持续性及收入稳定性。(8)结合上述情况补充完善《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3)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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