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被告人郑雪兵因偷盗罪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分金1000元。
查看机关申述,郑雪兵2008年10月亦因偷盗罪被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回家后无所事事。2011年8月12日清晨2时许,被告人在鄢某、熊某(均已判刑)的邀请下驾驭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丰城一家水泥厂资料库房,鄢某用事前准备好的库门钥匙翻开库房大门,熊某放风,郑雪兵和鄢某进入库房,将几十只破碎机废铁锤头和一些废铁衬板偷出卖给废品收购站,得赃物7700元,被告人分得2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悉数追缴。经价格中心判定,所盗赃物价值人民币8220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伙同别人入户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被告人在判处有期徒刑惩罚履行结束今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归于累犯,应当从重处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非必须效果,属从犯,应当从轻处分。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分。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