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布十大网络违法典型案例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

时间: 2024-06-10 09:17:24 |   作者: 双金属复合锤头

  2021年6月2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在其微信公众号(山东淄博鸿巢医院)上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腹腔镜手术,小切口解决大问题》(2020-12-11)医疗广告。经查,上述广告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在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涉及医疗技术等用语、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且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6日,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经核查投诉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看当事人在阿里巴巴旗下服务商的服务市场页面,发现其宣传的企业注册时间和案例的时间均在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之前。该行为构成了对其企业来提供的代运营服务实力、影响力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4日,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多家网店销售食品,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其经营的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和对其商品的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合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至12月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天猫店铺销售的两款商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店铺销售的一款商品使用的宣传用语与实际产品外包装说明信息不符,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材料证实所宣传的使用效果和治疗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在网络站点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21日,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收到举报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打开其网站,发现当事人网站商品的宣传用语中有“我公司生产的某某采用最为精良的配件,特别是耐磨件的选材上,采用鉻合金的锤头,是目前国内最为先进的技术和最为耐磨金属件。”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对以上内容进行证实,检查当日,当事人即撤销了网站上的上述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在网络站点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8483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网络暴力、谣言和虚假有害信息举报)电话:监督及意见反馈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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