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全媒体记者相国旗 通讯员郑青华)今年以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网络交易监测监督管理力度,扎实开展“网剑行动”,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集中整治网络市场明显问题,落实网络交易经营者责任义务,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网络消费环境。9日,淄博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十大网络违法典型案例。
2020年9月21日,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收到举报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打开其网站,发现当事人网站商品的宣传用语中有“我公司生产的某某采用最为精良的配件,特别是耐磨件的选材上,采用鉻合金的锤头,是目前国内最为先进的技术和最为耐磨金属件。”
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对以上内容进行证实,检查当日,当事人即撤销了网站上的上述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在网络站点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84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5日,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百创(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经过仔细修改销量等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让我们消费者误认为所售产品很受人欢迎、销量很大,对消费的人造成了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0日,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淄博妈妈网”发布内容包含有“王××”、“王××”、“马××”、“张××”、“张××”等五名学员信息与照片的广告及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没办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的最终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制作、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罚款15606元、没收广告费用8898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6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桓台县泰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商品的宣传内容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经查,当事人为扩大商品销量,提高网店销量排名和商品好评率,采取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来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